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
章注: |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 二、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或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所称“原糖”,是指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低于99.5°的糖。 二、子目1701.13仅包括非离心甘蔗糖,其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不低于69°但低于93°。该产品仅含肉眼不可见的不规则形状天然他形微晶,外被糖蜜残余及其他甘蔗成分。
总 注 释
本章不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还包括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本章的固体糖及糖蜜可添加着色剂、香料(例如,柠檬酸或香草精)或人造甜味剂(例如,阿斯巴甜或甜叶菊),只要其仍保留糖或糖蜜的原有特征。 本章不包括: (一)含任何比例可可或巧克力(白巧克力除外)的糖食及甜可可粉(品目18.06)。 (二)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的甜食品。 (三)甜饲料(品目23.09)。 (四)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水溶液(品目29.40)。 (五)含糖药品(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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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12 — — 甜菜糖 13 — — 本章子目注释二所述的甘蔗糖 14 — — 其他甘蔗糖 — 其他: 91 — —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 99 — — 其他
甘蔗糖是从甘蔗茎部的汁制得。甜菜糖则是通过提取甜菜根部的汁制得。 甘蔗或甜菜的原糖呈棕色晶体或其他固体形状,其颜色是所含杂质所致。它的蔗糖含量以干燥时的重量计,对应的旋光读数低于99.5°(参见子目注释)。一般用于加工精制糖。但原糖也有纯度较高,不需精制即可供人食用的。 甘蔗或甜菜的精制糖是通过进一步加工原糖制得,通常为白色结晶物质。市场上销售的糖,粗细不一,或呈小方块状、塔状、片状、棒状或规则的模制及切割块状。 除以上所述的原糖或精制糖外、本品目还包括由白糖和少量焦糖或糖蜜等混合而成的黄糖以及糖浓缩液经缓慢结晶所得的大颗粒晶体糖果。 应注意到,本品目仅包括固体(粉末状在内)的甘蔗糖和甜菜糖;这些糖可含添加的香料或色料。 由糖水溶液组成的甘蔗或甜菜糖浆如果不含添加香料或色料,应归入品目17.02,否则归入品目21.06。 本品目也不包括已失去糖的特征的制饮料用固体(包括粒状或粉状)制品(品目21.06)。 本品目还包括固体化学纯蔗糖,不论其用何种原料制成。从甘蔗或甜菜以外其他原料提取的蔗糖(化学纯蔗糖除外)不归入本品目(品目17.02)。 ○ ○ ○ 子目注释: 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 商业上的甘蔗原糖所含转化糖都是超过0.1%的,而甜菜原糖通常则少于0.1%。这两种原糖还可在带塞子的样品容器中以水溶液状态搁置一夜,通过其各自产生的不同味道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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