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品目24.04的产品;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或

    (八)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品目注释: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1  — — 浓缩精汁

       12  — — 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20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0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本品目包括:

    一、咖啡精汁及浓缩品,可用真咖啡(不论是否去咖啡碱)制得或用真咖啡与任何比例的咖啡代用品混合制得,呈液状或粉状,通常浓缩程度很高。这类产品还包括名为速溶咖啡的产品,即经浸提并脱水或经浸提后冷冻及真空干燥的咖啡。

    二、茶或马黛茶的精汁及浓缩品,其加工方法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与以上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同。

    三、以上述一、二两款的咖啡、茶或马黛茶精汁或浓缩品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它们是以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或浓缩品(而不是以咖啡、茶、马黛茶本身)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品,包括加有淀粉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的精汁等。

    四、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主要有:

    (一)“咖啡膏”,由磨碎、烘炒咖啡和植物脂肪,有时还加其他配料混合组成。

    (二)茶制品,由茶、奶粉及糖混合组成。

    五、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精汁和浓缩品。它们是用于替代、仿制咖啡(用热水冲开)或用于掺入咖啡内的各种烘炒产品,有时人们把它们称为“咖啡”,但在“咖啡”两字之前加上其基本物料的名称(例如,大麦“咖啡”、麦芽“咖啡”、橡果“咖啡”)。

    烘焙菊苣是通过烘炒品目12.12的菊苣根制得,为棕黑色,有苦香味。

    其他的烘焙咖啡代用品包括用甜菜、胡萝卜、无花果、谷物(特别是大麦、小麦及裸麦)、分瓣的豌豆、白羽扇豆、食用橡果、大豆、椰枣核、杏仁、薄公英根或栗子制得的产品。本品目还包括其包装式样明显看得出是用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炒麦芽。

    这些产品可呈块状、粒状、粉末状或浓缩的液体或固体状,它们之间可以混合或与其他配料(例如,碳酸盐或碳酸碱)混合,也可用各种容器包装。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二)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三)焦糖(焦糖化的糖蜜及糖)(品目17.02)。

    (四)第二十二章的产品。